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员队伍建设是党的建设基础工程。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的历史时期,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要措施,而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坚强组织保证之一。
但党组织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要做到分类指导、及时帮助教育,不能一处了之。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根据其主要问题、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区别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三种处置方式。各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针对不同岗位党员,制定出更符合本单位本岗位的不合格党员细化标准。对长期或多次不履行党员义务责任、达不到最低标准的,要建议列为不合格党员。要建立不合格党员教育转化帮扶机制,对问题比较严重,本人不愿意改正或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坚持不退的,予以除名。对经教育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要根据情节轻重,限期改正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到期未改正的,予以劝退或除名,不再延长时间。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主动要求退党的,一般同意其退党,宣布除名。对做劝退处置的党员,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可按退党处理。对应受开除党籍处分而提出退党要求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应予开除党籍。(笔名:阿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