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该局组织全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了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自治区药监局公布了12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根据呼和浩特市举报人提供线索,自治区药监局执法人员经过近1个月摸排蹲守,在杨某租用的库房内现场查获中药饮片2055.05公斤。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某中药材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用于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自治区药监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关闭场所,处以没收尚未销售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207623.41元,罚款4303162.86元的行政处罚。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对赤峰市森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多次在未索要处方的前提下销售曲马多复方制剂,同时还存在其它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万元,法定代表人石某、执业药师周某、店员徐某10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没收店员徐某工资10500元,并处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回民区某写字楼内的素美人美业生活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放有外包装无中文标识的产品8盒,当事人孙某称上述产品是用于顾客美容时添加使用。经查,上述产品为“A型肉毒素”,且未在我国合法上市,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境外合法上市和正规渠道购进等证据。经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产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针对近期群众举报“有人无证销售鼻炎药”的线索,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乌拉盖管理区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对崔某住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住所冰柜中存放标有“鼻炎通”字样的产品35瓶,且说明书标注有主要成份、适用范围、用量用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经查,当事人自称上述产品是治疗鼻炎的药品,从锡林浩特市孟某处购买的配方,然后通过快递邮寄至沈阳市加工,每瓶21g~22g,以220元/瓶进行销售,上述产品销售额约为14万元。经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认定,该产品为假药,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通辽市仁信医药有限公司分公司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5月16日销售的“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为个人所赠,不能提供相关资质和票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1元、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对扎兰屯市成吉思汗镇家乐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皂白散”等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
扎兰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呼和浩特市京康中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二楼化验室冷藏柜内存放的“凝血酶时间测定试剂盒(凝固法)”和“纤维蛋白原含量测定试剂盒(Clauss法)”均已超过有效期。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已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乌兰察布市怀远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两副针灸针无任何标识。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产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对五原县魏大平西医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未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满当事人未提交整改报告。几日后,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诊所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发现仍未按规定整改。
五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对鄂尔多斯市万国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化妆品、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九原区法姿娜化妆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上展售的“法姿娜马鞭草酮迷迭香纯露”在取消备案后未重新备案。
九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42.7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对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圣洁堂美容院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的柜台和货架中摆放有3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及检验报告,未按照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通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文/草原全媒·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