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工人孟某正在使用电焊为一临街商铺焊接门牌,作业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周边可燃材料进行隔离,且现场没有配备灭火器材,一旦电焊火花喷溅至可燃杂物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根据现场情况,检查人员立即叫停了电焊作业。经调查得知,孟某并未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
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检查人员对孟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且孟某的行为未引发火灾,未引发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孟某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