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首席记者 张弓长 通讯员 韩玉平) 6月6日,记者从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对即将出栏肉牛添加喂食“瘦肉精”的案件一审宣判。
据了解,2023年5月份,被告人丛某在村内流动售卖饲料的商贩手中购买了一桶“瘦肉精”,9月末,丛某在其家中挑选3头准备出栏的肉牛开始饲喂“瘦肉精”,持续饲喂到10月12日。宁城县农牧局在对其肉牛进行瘦肉精速检时发现,其中3头肉牛牛尿中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不合格。宁城县农牧业局委托内蒙古康犇检验检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3头牛的尿样进一步进行检测,上述指标均不合格。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176号一一关于《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的公告中禁用药物。随后,涉案的3头肉牛由宁城县农牧局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应对丛某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后,宁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日前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丛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