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以制定《呼和浩特市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为契机,聚焦资产盘活利用,重点对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采取措施,充分发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作用,规范处置流程,封堵管理漏洞,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在管理制度建设方面下功夫,力争在厉行盘活低效、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处置效能上开展工作。
一、制度先行,科学规范资产处置
2023年上半年,市财政局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要求,在全面贯彻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切实结合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资产全生命周期监督、预算与资产协同监督,规范审批权限,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推进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率。印发《呼和浩特市地方财经纪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针对自查、复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整改,强化源头控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资产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印发《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中涉改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资产处置范围、加强组织领导、资产清查核实、分类做好国有资产处置、资产划转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2023年,我市共完成14家主管部门42户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信息变更、数据合并、迁移等工作,共批复机构改革资产划转金额约8.75亿元,我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用率均为97%以上,闲置率不到3%。
二、调整权限,放管结合提升效能
明确财政部门与预算主管部门在资产处置层面的审批权限。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下的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5万元以下的无形资产,以及部门内所属单位之间调拨资产均由预算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2023年度资产处置预算主管部门审批2.38亿元,财政部门审批7.44亿元。财政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结合一体化系统对预算主管部门自行审批的资产进行审核,强化国有资产末端管理,放管结合,确保预算主管部门处置行为流程合规、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国库。规范审批权限,增强预算单位积极性,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通过资产处置审批工作的调整和配置标准的出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具体管理,增加资产流动性,优化审批流程,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率。
三、规范处置,数据整合融合管理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处置坚持线上数据分析,线下现场核实“双轮驱动”模式,把监督管理的链条延伸至资产处置的“最后一公里”。依托全区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及相关账目、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查实,建立全口径、全范围的资产数据库,夯实数据基础,为规范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实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统一管理,遵循资金形成资产全链条管理思路,将资产管理嵌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结算和报告等业务环节,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系统的数据汇总、分析比对和预警等功能,打破原分级部署模式无法实现资产数据实时交互共享的壁垒,真正实现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精细化流程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线上系统“赋能”国有资产管理,实现资产处置全过程可监测、可溯源的绩效管理体制。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充分结合市委“1+9”监督贯通平台,形成并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做到“家底”常清、情况常明,从严从紧配置资产,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完善全市资产共用共享机制,推动资产良性循环,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