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同学们、家长朋友们,暑期将至,安全为先。为守护同学们度过一个平安健康的假期,玉检君根据一些案例,梳理了暑期安全法律要点,愿以案为鉴、以法为盾,与大家共筑安全防线,莫让“冒险”变“危险”。
案例1:野泳溺亡,监护人需担责
15岁的小张与同学在设置警示标识的河道野泳,不幸溺亡。小张父母将河道管理方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河道管理方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而小张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职责,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玉检君提醒:暑期是溺水高发期,家长务必加强安全教育,切勿让孩子脱离监管。
案例2:网络“打赏”追回难,理性消费需引导
12岁的小李用家长手机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1.2万元,家长发现后要求平台退款。平台以“无法证明打赏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为由拒绝。检察机关介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认定小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最终促成平台全额退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玉检君提醒:家长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消费观。
案例3:交友不慎误入歧途,涉毒犯罪悔终身
16岁的小王在朋友怂恿下,参与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小王虽系从犯,但贩卖毒品罪成立,依法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小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玉检君提醒:新型毒品伪装性强,切勿因好奇或“义气”触碰法律红线。
玉检君提醒安全暑期“四不”原则:
1. 不涉险:远离水库、河道等危险区域,不参与攀爬、野泳等危险活动。
2. 不轻信:警惕网络交友陷阱,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不点击陌生链接。
3. 不冲动:遇纠纷时冷静处理,及时告知家长或报警,避免以暴制暴。
4. 不违法:坚决抵制赌博、吸毒、打架斗殴等行为,做守法公民。